最高法:加强对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王小孟
2020-09-13 17:01

9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其中,《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一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但是,有关措施不能对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的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指导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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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适用“反向行为保全”的情形。凡是符合条件的商家,都可以可利用反向行为保全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据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其中,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规范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此份自律公约对电商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明确了具体要求,增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电子商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2019年1月,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正式实施。
9月4日消息,《电子商务》近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专家表示,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刷好评的行为也将被严禁。电子商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