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5月7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重点对网络交易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19年5月29日,且此次修订是在原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为原则,重点对网络交易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对网店的监管。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以外,所有网络交易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且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此外,其对电商平台内部治理也作了规范。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公开评价途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档;应当建立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机制,依法处置、报告平台内违法信息等。
最后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质量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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