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修订《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 新增不当处理用户数据规范
4月17日消息,腾讯近日发布《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修订公告称,为更好地向视频号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助力商家高质量经营,现对《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在主要体现在服务商类型与准入要求以及服务行为规范两方面。新规将于4月22日生效。
修订后,服务商商类型新增产业带服务商,指能够在具有产业带聚集属性的区域为相关产业带类目的商家提供视频号入驻、直播间人货场指导、短视频内容指导、供应链撮合等服务的服务商。招商标准按照产业带服务商招募页发布规则为准。
截自《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修订公告
视频号服务商类型还有招商服务商、培训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商、帐号孵化服务商(MCN)、优选联盟招商团长。各类型服务准入规则不同。
此外,服务商规范新增不当处理用户数据。规范指出,服务商获得用户(此处“用户”包含《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平台使用协议》中的“合作作者”“合作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的相关数据(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微信帐号、头像等个人信息)需经过用户和平台授权同意。服务商应当保证妥善保管所获得的用户数据,并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腾讯、用户之间的相关协议约定对相关用户数据进行处理。
上述“处理”指收集、存储、使用、对外提供、转让等。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服务商违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或终止结算收益、暂停或终止支付、冻结相关款项、扣除服务商激励、解除你与合作作者的授权关系、注销帐号等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若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服务商追偿。
截自《微信视频号服务商管理规则》修订公告
规范明确,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擅自收集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超范围收集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擅自或超出必要目的使用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及平台同意,擅自转让、对外提供用户数据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当处理用户数据的情形均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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