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1月15日,阿里巴巴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