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2021-03-22 15: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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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消息,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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