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1-06-28 2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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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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