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出行诉“小靓出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前者获赔20万
2022-07-05 17: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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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消息,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期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小靓出行不仅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小靓出行去除共享电单车上的侵权图形标识以及改变车身颜色,赔偿哈啰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小靓出行”内刊登不少于7天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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