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们的福音来了!最高法出手,打击电商恶意投诉!
最高法出手,电商卖家“伸冤”有道
刚刚过去的618,本该是电商卖家们满载而归、喜笑颜开的日子。然而在这片欢声笑语中,一些卖家却愁眉苦脸,没有享受到丰收的喜悦。
原来,一向安分守己的他们,突然在618前夕收到了平台的下架通知:他们的商品,因为商标侵权被投诉了!
明明是自创的标识,居然是别人的商标?况且早不来晚不来,偏偏这个时候投诉,这里面肯定有鬼!
没错,他们遇到的,是电商平台上臭名昭著的“恶意投诉”。有些不法商家为了打击对手,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方式,在平台上进行“诬告”,从而使对方的商品被下架,失去参加促销活动的机会,手段极其无耻。
这种恶意投诉,不仅让无辜的商家损失惨重,而且严重破坏了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惩罚不足以平民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适用“反向行为保全”的情形。凡是符合条件的商家,都可以可利用反向行为保全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也就是说,电商卖家遭遇恶意投诉后,可跳过平台,直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恢复商品链接。饱受恶意投诉困扰的商家们,终于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及时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同时,对于法院处理恶意投诉案件,也已经有了先例可循。
6月初,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某商家的申诉时,当日便对恶意投诉者发出了“禁止投诉,即时生效”的禁令。这位商家在三年内被抢注商标者恶意投诉140多次,并被索要20万元以“赎回”商标。
如此恶劣的恶意投诉行为,显然是极具代表性的。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有望成为典型判例以供参考。有了法制的武器,被“冤枉”的商家们总算能吹响反击的号角了。
中小商家才是“弱势群体”
就线下购物而言,消费者往往被归为弱势的一方,有时候就算吃了亏,也因为“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因素不了了之。
而在线上,便捷的申诉渠道和低廉的执行成本使得消费者维权意愿大大增加,同时法律也为消费者维权打开了方便之门。这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却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令中小商家们成为了弱势的一方。
比如,《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意思就是说,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其他商家,只要投诉了某种商品侵权,平台就有义务及时处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规制网络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揣着明白装糊涂,对平台上的问题商品“睁一眼,闭一眼”。但造成了平台“宁可错杀一千,不肯放过一个”的“理性选择”,从而被恶意投诉钻了空子。
此外,与之相似的还有买家的“恶意差评”行为。有些心存险恶的买家买来商品后,会故意挑毛病,甚至人为制造出一些瑕疵,以给差评要挟卖家退款。
他们专挑价格不高、容易破损的商品类目和中差评较少的卖家下手,这种卖家因成本因素比较容易妥协。得手后商品自己使用或转手卖掉,虽然单次利润不高,但形成产业链后就成为了一种暴利。
不管是恶意投诉还是恶意差评,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权利人的申诉成本太低了,告赢了血赚,没告赢不亏,几乎是无本万利的买卖。
而最高法的“反向行为保全”指导意见,也是在立法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利用司法的手段对这些不法行径加以制衡,增加他们的申诉成本。
知名法律人罗翔教授说过,如果自由不加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中小商家们在各种“诬告”面前就是弱势群体,而限制侵权投诉、给差评的自由,就是在防止这种剥削产生。
在未来,民法典也将完善相关的法律,平衡权利人、被投诉人以及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网购投诉无门的同时,防止“知产流氓”和“职业差评师”钻法律空子牟利。
平反“冤假错案”,电商平台在行动
除了法律之外,平台方也应成为商家们坚实的后盾,让他们能专心经营,免受恶意投诉等事件的困扰。
比如,去年年中,阿里法务就帮助商家王大春处理的一起典型的恶意投诉案件。
王大春是天猫上一个卖地毯的商家,2019年他的一个爆款已经做到了类目首位,销售火爆。然而自6月开始他就收到了徐某的接连投诉,声称他地毯上的图案侵犯了徐某的著作权。这款地毯是王大春的镇店之“宝”,占店铺一小半的销售额。
虽然经过申诉后商品链接得以恢复,但链接被删的几天,王大春店铺销量断崖式下跌,损失不小。于是,王大春向阿里法务求助,将徐某及其团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阿里法务通过全面分析案件材料,抽丝剥茧,很快查清了徐某等人合谋伪造权利依据的事实。今年4月,王大春等来了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赔偿王大春经济损失共35万元。
作为电商平台,制定公正、合理的规则是商家信任的基础,如果规则产生了漏洞,后果也不应由商家承担。任何电商平台都是由无数商家组成的,只有获得商家们的信任,平台才能吸引更多的商家。
相反,如果把商家推到了平台的对立面,视他们蒙受不白之冤而不见,那么这样的平台注定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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