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Mi Pay”商标终审被驳回
曾禾
2021-07-13 16:22
7月13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开多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1)京行终3794号、(2021)京行终3797号等,审理法院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多个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注册的多个“Mi Pay”相关商标,引证商标为“MIKPAY”“MPAY”等商标。
202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小米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诉争商标系小米公司独创,其在先注册“MI”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等。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Mi Pay”及图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MiKPay”“MPAY”构成。两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2016年9月1日,小米宣布与中国银联合作正式推出小米支付(MI Pay)。2018年12月,媒体BusinessLine报道,小米获得印度国家支付公司(NPCI)批准,可在印度推出其支付服务Mi Pay。
今年5月10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申请注册“MI PAY”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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