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部分条款修订并施行
王小孟
2021-08-16 17:20
8月16日消息,近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公布施行。
此次修订较原《条例》修改五条,删除一条。一是鼓励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众服务场所设置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二是取消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自办转代办行政审批。三是规范快递企业“一照多址”登记。四是进一步明确邮政、快递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寄递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此外,还衔接国家层面立法删除、修改了个别条款。
近日,河北邮政管理局还召开了全省邮政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和防汛工作专题调度会,通报了当前国际、国内疫情扩散蔓延情况,分析了当前行业面临的严峻疫情防控和防汛形势,就切实做好当前全省行业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1年8月份行政村快递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有效解决农村快递不按址投递问题,彻底解决农村末端服务违规收费问题。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河北全省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21.4亿件,同比增长57%;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79.5亿元,同比增长29.3%。
其中,同城业务量累计完成1.8亿件,同比增长43.9%;异地业务量累计完成19.5亿件,同比增长58.4%;国际及港澳台业务量累计完成152.8万件,同比增长30.7%。
上半年,同城、异地、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量分别占全部快递业务量的8.76%、91.17%和0.07%;快递业务收入分别占全部快递收入的6.35%、69.48%和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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