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用
王小孟
2021-08-16 21:51
8月16日消息,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此外,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共济政策正式落地。
该意见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在7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华波回应称,截至目前,医保电子凭证全渠道激活的用户超过7.2亿,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经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接入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在超过了21万家,定点零售药店超过33万家,我们已经累计结算3.2亿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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