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接受江苏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引以为戒

王小孟
2021-12-02 09:18

format-jpg12月2日消息,新宁物流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9号)。

对此,新宁物流表示,公司接受江苏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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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新宁物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6月,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曾卓和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与自然人高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高清借款3,000万元。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与高清、曾卓、谭平江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由亿程信息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9月,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曾卓与自然人彭国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曾卓向彭国宇借款2,500万元,后借款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2018年12月,亿程信息向彭国宇出具《担保函》,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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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称,新宁物流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宁物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强调,新宁物流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25日,深交所曾向新宁物流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第一大股东变更已近半个月,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并要求公司说明疑似资金占用事项的解决情况及立案调查进展。之后,新宁物流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计划股份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其已减持1058.74万股,减持比例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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