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网约车新政: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12月23日消息,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通知要求,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同时,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指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平台需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完成信息报备,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完整号牌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平台数据库须向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此外,平台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设立并公布24小时受理服务电话;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收取用户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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