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妈妈旅游网旅游权益金未完全兑现 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2月23日消息,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消费者诉弘康保险和驴妈妈旅游网案件。
2018年11月,郁某在陆金所平台支付50万元购买弘康保险发售的“游乐保”(享20%旅游权益金)产品5份。“游乐保”产品由长乐泰两全险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产品权益载明:参加“游乐保”产品计划的用户可成为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公司)运营的驴妈妈旅游网(以下简称驴妈妈)会员,享受专属旅游权益金。参与期内,每年发放“游乐保”购买金额的3%旅游权益金,第5个参与年度期满再发放5%,合计20%。
然而,购买上述产品后,景域公司向郁某的驴妈妈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一年度旅游权益金1.5万元,但未发放第二年度的旅游权益金。郁某向弘康保险、景域公司投诉,弘康保险许诺郁某可凭消费发票报销,但郁某消费后弘康保险却未支付相应现金。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弘康保险向郁某支付款项1.5万元,驳回郁某其他诉讼请求。弘康保险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弘康保险负有确保消费者享有“游乐保”产品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景域公司负有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及确保可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消费者可分别依据上述合同关系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上述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目的,债务人基于各自的法律关系承担对消费者同一内容的给付责任,两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一方向消费者履行后,另一方在已履行范围内不必再向消费者履行。但弘康保险和景域公司对外向消费者承担了相应的合同责任后,二者之间对损失的承担及责任的内部最终分配,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另行处理。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游乐保”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和旅游服务提供方景域公司应向消费者承担旅游权益兑付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景域公司在限期内向郁某在驴妈妈旅游网账户内发放旅游权益金1.5万元;景域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弘康保险在限期内支付郁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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