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森林“燃”商标纠纷败诉 二审判决驳回申请
田宁
2021-05-25 13:34
5月25日消息,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元气森林败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显示,该案案号为(2021)京行终122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一审信息,此案案由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此前,元气森林申请“燃”商标被驳回,遂诉诸法庭。一审判决称,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对此,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汉字“燃”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等。
判决书称,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元气森林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在先商标延续注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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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脉搏,媒体前沿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