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
7月7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信息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还公布了详细的案件名单,名单显示,此次涉案企业包括阿里网络、腾讯、苏宁易购和美团等。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此次公布的22起案件共包括:惠迪天津与一汽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惠迪天津与华夏出行设立合营企业案;小桔智能与北汽新能源设立合营企业案;惠迪天津与特来电设立合营企业案;小桔新能源与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设立合营企业案;惠迪天津与西藏奥通设立合营企业案(浙江滴时);惠迪天津与西藏奥通设立合营企业案(杭州滴时);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案;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案;阿里网络收购广州恒大足球股权案;阿里创投收购五矿电商股权案;阿里创投与浙江创新投资设立合营企业案;腾讯收购58同城股权案;腾讯收购小红书股权案;腾讯收购搜狗股权案;腾讯收购猎豹移动股权案;腾讯收购蘑菇街股权案;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案;苏宁易购与三菱重工设立合营企业案;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案。
其中,关于美团收购奥琦玮股权案,在违法事实及理由方面,行政处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9月7日,奥琦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就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有关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该机关给予北京三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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