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申请撤销仲裁被驳回
王小孟
2021-07-30 17:18
7月30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罗永浩与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04民特33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罗永浩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书显示,原告罗永浩诉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决书。理由为:在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参与仲裁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存在枉法裁判情形。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锤子科技公司、罗永浩、金石公司等签订《股东协议》第八条约定有将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仲仲裁的仲裁条款。同月,锤子科技公司与金石公司等以及罗永浩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金石公司依据《股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罗永浩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请,北仲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了因《股东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5342号。该案适用该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
2021年3月19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42号仲裁裁决。
本案中,罗永浩以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公司为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未予查明为由,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罗永浩就其提出枉法裁判的主张,但并未举证证明仲裁员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判的情形,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法院称,罗永浩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声明
1、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电商报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电商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3、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
2、电商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3、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
王小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