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股份: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7月24日消息,今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7月23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发来的通知,获悉其于7月23日与崔维刚、薛霞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据了解,2017年1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崔维刚先生以及薛霞女士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该协议约定各方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控股”)的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和提名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崔维星先生和崔维刚先生作为德邦股份的董事,在行使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
截至《终止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均完全遵守了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终止协议》的内容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日,一致行动协议即告终止,各方在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各方之间不享受亦不承担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亦无需向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补偿。
各方特此确认,除一致行动协议外,任何一方未曾与其他方签署与德邦控股及其控制的主体(包括德邦股份)的表决权相关的协议或与一致行动协议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在德邦控股及其控制的主体(包括德邦股份)层面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行动安排。
其次,如果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在此情况下,守约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并且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对其的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如果三十天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该等情况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崔维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以下为完整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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