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田宁
2024-11-27 17:23

11月27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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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 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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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田宁
电商脉搏,媒体前沿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