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对未按要求送快递上门者最高罚2000元
9月28日消息,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会议,制定《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不按快递单注明要求上门投递的,或者未按收件人回复信息要求上门投递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00元。
《条例》草案明确,因快递企业责任导致遗失或者损毁的,快递企业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赔偿。即有申报价值的,按照申报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能证实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也不能证实的,双方协商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则按照所收邮资十倍标准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
《条例》草案明确各方责任,如快递员不得将快递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如果是应收件人的要求,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后遗失的,快递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快递员需要至少发送两次信息,且间隔不得少于8小时;如果第二次发送派送信息后24小时内收件人还不回复的,快递企业可以退回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的,不得投递到快递末端设施、站点。不征求收件人意见投递到末端设施的,收件人有权要求重新上门投递。
此外,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投诉之日起7天内必须回复;对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投诉。快递企业未按规定限期处理投诉的,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0000元。
在此之前,浙江邮政管理局于4月13日组织召开了全省快递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部署动员会。自4月中旬起至12月底开展为期8个月的专项行动,围绕扰乱行业市场经营秩序、违反快递服务标准行为、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行为、违规处理无着快件行为等4方面进行重点部署。
之后,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管局于7月2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快递服务治理价格违规行为的通告》,要求快递企业应对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按照快递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且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对不按名址投递、未经同意不送货上门、加收派送费等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行为,将开展重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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