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将在北京区域实施用户联合限制性政策

金江
2022-01-26 10:53

1月26日消息,据北京交通订阅号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进一步引导用户形成“禁停区不停车、入栏管理区停车入栏、其它区域有序停放”的良好习惯,减少对交通通行和城市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升共享单车出行“绿色、低碳、环保、便捷”的服务品质。

format-jpg

图源:北京交通订阅号

今日,由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单车)、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啰单车)、广州骑安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单车)三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四方共同签署了《北京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用户停放行为联合限制性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对存在多次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等不文明行为的用户,将实施联合限制措施。

据悉,此次发布《公约》,就是希望逐步引导规范用车人的停放行为,养成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文明出行习惯,传递交通出行需要全民参与、共同治理的发展理念,营造文明出行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公约》将于2022年1月31日起试行,3月1日起正式实施。

format-jpg

《公约》中明确,在一个自然月度内,如果用户将共享单车停放在本市市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含主辅路出入口与隔离带、桥区路段)上一次及以上、禁停区三次及以上、入栏管理区电子围栏以外区域六次及以上,或因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利用共享单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企业采取风控措施,则该用户将被纳入共享单车企业的联合限制措施对象。

同时,《公约》中明确,对一个自然月内被纳入联合限制措施对象的用户,自公示之日下个月1日起7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所有品牌的共享单车;对连续三个月被纳入联合限制措施对象的用户,自公示之日下个月1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所有品牌的共享单车;对连续六个月被纳入联合限制措施对象的用户,自公示之日下个月1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所有品牌的共享单车。

对已购买次卡、周卡、月卡等骑行卡的用户,骑行卡有效期将相应延长,延长时长为该用户纳入联合限制措施名单的时长。

format-jpg

此外,交通部门也向社会发布了“共享骑行、共享文明”倡议书,希望广大市民优选绿色出行的同时,能够安全骑行、文明礼让、规范停放,共同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构建和谐交通秩序。

format-jpg

1、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电商派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电商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3、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
相关阅读
据玉林晚报报道,从广西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获悉,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起草了《玉林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运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消息,据“北京交通订阅号”消息,为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乱放问题,进一步引导用户形成“禁区不停车、入栏管理区停车入栏、其它区域有序停放”的良好习惯,减少对交通通行和城市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升共享单车出行“绿色、低碳、环保、便捷”的服务品质,1月26日,由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单车)、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啰单车)、广州
5月16日消息,近日,《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公布。停车点设置方面,《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或被限制投放。相关部门将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测算,形成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7月15日消息,《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将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日前公布2022年第四季度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哈啰单车得分为92.9分,排名第一。
针对共享单车城市管理,新都区制定了《新都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和《新都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