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2. 7月13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多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分别为 京行3794号、京行3797号,审理法院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多个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商标由英文“Mi Pay”及图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MiKPay”“MPAY”构成。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天眼查信息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小米酒类“米家”商标被驳回。
  4.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5.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小米“小爱”商标终审被驳回。
  7.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相关文书公开。
  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一审法律文书公布,文书显示,小米公司申请的第43546394号(广告销售类)“小米人”商标被驳回复审。
  9. 5月3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判决书公布,小米“XIAOMI”商标被驳回。
  10. 小米公司此前申请注册服装鞋帽类雷军手写签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
  11. 11月30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11月26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件涉及酒类“米家”商标。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作出对酒类“米家”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对此,小米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被驳回后,小米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被决定。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 1月18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1月1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文书显示,此前,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被决定,对小米公司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小米公司提起上诉,以涉案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同时,小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并且生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 3月16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相关文书公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复审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再构成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审判决及被决定不宜再予以维持。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并由其重新作出裁定。
  14. 5月16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今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一审法律文书公布,小米公司申请的第43546394号 “小米人”商标被驳回复审。法院认为,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小米商标的知名度不能简单延伸到本案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商标与原告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决定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15. 5月31日消息,天眼查资料显示,5月3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 行政一审判决书公布。该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商标与引证商标“笑米xiaomi”“筱秘XIAOMI”“XIAO MB”等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原告知名度不能简单延伸到本案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16. 小米公司诉至法院称,被决定的引证商标系对原告驰名品牌“小米”的摹仿,且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且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小米”,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商标。最终,法院支持被告的被决定,驳回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17. 天眼查信息显示,10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18.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
  19. 10月9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14236号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 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小米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截至庭审终结时,引证商标仍有效,故不支持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小米公司提出上诉,以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被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最终案件结果为,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由其重新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