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2. 1月6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1月4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原告小米公司诉称,引证商标为恶意注册,原告有大量在先“小米商标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具有恶意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此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3. 2月5日消息,近日,能链集团宣布获得华润资本投资,加之此前招商局资本、资本、山东高速资本等的投资,能链已累计完成数亿美元的E轮融资。能链为上万家企业提供加油、充电能源数字化解决方案,客户包括顺丰运、通快运、极兔速递等物流公司,货拉拉、快狗打车等城配平台,首汽约车、嘀嗒出行等出行平台,招商银行、用友集团、小米等各类型企业等。
  4. 1月10日消息,抖音好物年货节品牌嘉年华战报出炉,本次品牌嘉年华活动,品牌总支付GMV目标达成126%;品牌站外场域联动曝光达21亿;纯、科沃斯集团、古井贡、叮叮懒人菜、追觅、徐福记、小米、九阳、雅诗兰黛、佳贝艾特、巴黎欧莱雅、宝洁、奥伦纳等品牌跻身选品牌达成率TOP13;LAMER/海蓝之谜、诺梵、清风等品牌入选优秀选品牌。
  5.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6.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相关文书公开。
  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一审法律文书公布,文书显示,小米公司申请的第43546394号(广告销售类)“小米人”商标被驳回复审。
  8. 3月16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相关文书公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复审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再构成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审判决及被决定不宜再予以维持。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并由其重新作出裁定。
  9. 5月16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今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一审法律文书公布,小米公司申请的第43546394号 “小米人”商标被驳回复审。法院认为,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小米商标的知名度不能简单延伸到本案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商标与原告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决定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10.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
  11. 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小米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截至庭审终结时,引证商标仍有效,故不支持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小米公司提出上诉,以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被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最终案件结果为,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由其重新做出决定。
  12. 天眼查信息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小米酒类“米家”商标被驳回。
  13. 5月3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判决书公布,小米“XIAOMI”商标被驳回。
  14.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1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小米“小爱”商标终审被驳回。
  16. 小米公司此前申请注册服装鞋帽类雷军手写签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
  17. 11月30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11月26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件涉及酒类“米家”商标。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作出对酒类“米家”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对此,小米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被驳回后,小米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被决定。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 1月18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1月1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文书显示,此前,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被决定,对小米公司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小米公司提起上诉,以涉案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同时,小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并且生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 5月31日消息,天眼查资料显示,5月3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 行政一审判决书公布。该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商标与引证商标“笑米xiaomi”“筱秘XIAOMI”“XIAO MB”等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原告知名度不能简单延伸到本案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0.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多个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